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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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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2. 特性

3. 有效性

4. 历史


a. 【刑事诉讼法通论】(https://jb243.github.io/pages/2395)



1.概述

定义1. 狭义刑法(刑法的正式含义)

① 指以《刑法》名义制定并颁布的刑法

② 刑法的结构

第 1 部分一般规定 规定普遍适用于所有犯罪和处罚的一般原则

○ 第一章 刑法适用范围

○ 第 2 章 犯罪

○ 第 3 章 : 处罚

○ 第 4 章 : 句号

第二部分具体规定: 规定了个别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

○ 可分为危害国家利益罪、社会利益罪、个人利益罪

○ 共42章

定义2. 广义刑法(刑法的实质含义)

① 规定犯罪和刑事制裁的所有法律条款

类型1. 刑法

第二类. 特别刑法 军事刑事法、国家安全法、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暴力行为处罚法、性犯罪处罚法等。

类型3. 行政刑法 主要包含行政内容,但将某些行为定义为犯罪并施加处罚以达到其目的(例如道路交通法、食品卫生法)

定义3. 刑事司法法(刑法的最广泛含义)

① 刑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等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一切刑法法规的总称

⑷ 刑法的法制地位

① 国内法

② 公法

③ 私诉法 在审判中适用

④ 实体法

⑸ 刑法的规范性

① 假设性规范 假设性地规定对某些犯罪行为施加一定的惩罚作为法律效力

② 行为规范和司法规范作为公民行为的指南和法官的判断规则

③评价规范与决策规范通过规定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评价此类犯罪行为是否毫无价值、是否违法,并为不应实施此类行为的决策提供标准

⑹ 刑法的功能

① 保护功能

○ 保护行为合法权益和社会伦理价值的功能

○ 合法利益 受刑法保护免受侵犯的个人和社区的利益或价值(例如国家和社会安全、个人的生命、身体、荣誉、自由和财产)

② 保障功能

《好公民大宪章》 明确规定了国家刑罚权力的界限,以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免受任意惩罚

针对罪犯的大宪章 不仅保护普通公民的人权,也保护罪犯的人权

○ 基于法无明文不罚原则

③社会保障功能

○ 刑法利用惩罚或安全措施来维护和保护社会秩序,防止违反法律秩序的犯罪行为

○ 一般预防功能»> ○ 通过预先通知(威慑威胁)和执行惩罚(判决和执行),防止公众犯罪的行动

○ 特殊预防功能

○ 针对犯罪人自身,重点预防再犯

○ 主流方法是通过教育和康复使罪犯重新社会化



2.特点

刑事制裁

① 处罚

○ 通过施加痛苦来惩罚过去的罪行

种类 定义了9种刑罚:死刑、有期徒刑、拘留、丧失资格、暂停资格、罚金、较轻有期徒刑、小罚金、没收(刑法第41条)

② 安全措施

○ 预防未来犯罪的手段;不一定涉及痛苦

类型 1. 根据治疗和拘留法进行治疗和拘留

○ 适用于因精神/身体残疾或吸毒而未受处罚或减轻处罚的罪犯,将其安置在治疗设施中

类型 2. 缓刑

○ 适用于治疗和监护已接近完成的人,让他们在指导和监督下生活在社会中

第3类 安全监察法下的安全监察

○ 适用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徒刑,但仍有累犯危险的;在警方的监督下

○ 由行政机关而非法院强制执行

③ 其他刑事制裁(安全措施)

○ 青少年法的保护处分

○ 刑法缓刑

○ 社区服务令

○ 出席顺序

根据《向特定犯罪者附加位置跟踪设备法》进行电子监控

性暴力惩罚法下的公开披露令

刑法的补充性

类型 1. Ultima 比率

○ 刑事制裁只能作为用尽民事或行政制裁后的最后手段

类型2. 比例原则

○ 即使使用刑事制裁,也应在必要的最低限度内进行

○ 禁止过度定罪和过度处罚

合法性原则

① 定义 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成文法界定的原则(合法性)

○ 法无明文规定不犯罪、不处罚

○ 防止任意扩大或者滥用刑权是刑法的最高原则

② 法定依据

○ 宪法第 12 条第(1)款 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逮捕、拘留、搜查、扣押或审问任何人

○ 宪法第 13 条第(1)款 任何公民不得因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未定义为犯罪的行为而受到起诉;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受到多次处罚

○ 刑法第一条第一款 犯罪的形成和处罚,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

内容1. 习惯刑法的禁止(法定原则)

○ 罪名和刑罚必须由国会制定的正式法律规定

○(注)与民法不同,习惯法不被视为刑法渊源

授权立法的限制

○ 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不断修改法律是不现实的;因此有时需要授权

○ 法院判决 仅在绝对必要时才允许授权立法,并且必须明确界定应受惩罚的行为、惩罚类型和范围;禁止全面授权

有利的习惯法的允许性»> ○ 习惯法禁令仅适用于对犯罪者不利的情况;允许有利的习惯法

内容2. 清晰原则

○ 明确犯罪构成和刑事制裁,防止司法解释随意

绝对禁止不定刑 刑罚必须规定一定的期限;不允许无限期徒刑

内容3. 禁止追溯力(刑法不溯及既往)

○ 犯罪和处罚必须依据行为当时的法律;无追溯力的立法

○ 适用范围

○ 如果新法律对被告更有利,则可以追溯(刑法第 1 条第 2 款、第 3 款)

○ 安全措施的追溯力(判例法)

○ 刑事诉讼法不具有追溯力(普遍观点、判例法)

○ 判例法的变更不受追溯禁令的约束(普遍观点,判例法)

○ 放宽处罚时可能允许排除新法之外的过渡性规定(普遍观点、判例法)

内容4. 禁止类比

○ 刑法的解释必须遵循法规的字面意思;没有任意解释

类比: 当情况没有直接规范时,通过相似性适用法律规定

○ 禁令仅适用于对被告不利的类比;允许有利的类比

内容5. 适当性原则

○ 刑法的实质内容必须公正、合理

○ 违反适当性的规定也违反了宪法的比例原则和禁止过度原则

○ 呼吁实现超越形式法定合法性的实质合法性



3。有效性

⑴ 时间适用范围

类型 1. 行为时的法律原则 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 即使以后废除,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仍然有效

○ 刑法第 1 条第 1 款 行为时依法管辖的犯罪和处罚

○ 行为时间 指“犯罪行为完成”

○ 如果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化,则适用新法律

类型2. 判决时的法律原则 适用判决时的法律

○ 如果法律在行为之后、判决之前生效,则允许追溯

○ 刑法第 1 条第 2 款 如果犯罪后法律变更导致无罪或处罚较轻,则适用新法

○ 刑法第一条第三款 : 判决后法律变更无犯罪行为的,免予处罚

○ 如果新法律有利于被告,则追溯适用

⑵ 属地和属人适用范围

类型1. 属地原则

○ 法律适用于在国家领土内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论国籍

○ 刑法第 2 条 : 适用于在韩国犯罪的公民和外国人

○ “在韩国实施的犯罪”包括在韩国境内发生的行为或结果

类型2. 国籍原则

○ 无论犯罪发生在何处,法律都适用于公民

○ 刑法第 3 条 : 适用于在韩国境外犯罪的公民

类型3. 防护原理

○ 外国人在国外对韩国或其国民实施的犯罪适用法律(第5条、第6条)

类型 4. 通用原理

○ 法律适用于外国人在国外针对其他国家或国民实施的反人类罪或具有全球影响的犯罪(例如种族灭绝、恐怖主义、毒品犯罪)

○ 绑架、贩卖人口等犯罪(第296条之2)

⑶ 实质性适用范围

① 刑法只处罚故意行为,不处罚过失行为



## 4。历史**

表。 1. 刑法史



输入:2023.11.29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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