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章. 专利法体系 [2]
建议:
1. 注册前后发明身份的确定
2. 申请例外申请通知书
3. 合法权利人的申请
4. 分期申请
5. 变更申请
6. 条约优先权制度
7. 国内优先权制度
1.注册前后发明同一性的确定
2.申请通知例外申请
⑴ 定义
① 当技术思想因合理原因而已知时,视为不为人所知的政策。
⑵ 目的
① 向公开发明人授予独占专有权符合专利法的宗旨。
⑶ 类型1. 基于意图的通知
① 要求1. 自首次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 示例 : 如果发明 A 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公布,则必须在 2017 年 3 月 3 日之前提交申请。
② 要求2. 申请表中目的说明
○ 原则: 提交申请表,说明申请时的目的
○ 可以像提交证明一样事后补充,不写申请目的(见下文)。
○您可以在复选框上标记目的,但无需指定公告。
③ 要求3. 及时提交证书的要求
○ 期间1. 提交公告相关证明的日期≤申请日期+30天
○ 条款的表述 : “文件应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给韩国知识产权局局长。
○ 期间2. 未来补充规定的补充规定:即使未说明申请目的,在缴纳补充费后,也有两次可以向公告提交例外证明的情况。
○ 期间2-1. 物质修正期
○ 2015年1月28日新规定(第30条第3款第1号)
○ 如果送达提出意见通知书,可以提交表明申请例外通知目的的文件或证明。
○ 需缴纳附加费
○ 期间2-2. 提交日期m分钟(收到撤销专利决定或驳回决定的审判副本的日期+3月、设立登记日期)
○ 2015年1月28日新规定(第30条第3款第2号)
○ 如果送达提出意见通知书,可以提交表明申请例外通知目的的文件或证明。
○ 需缴纳附加费
○ 对于分案申请也有类似的规定。
④ 其他要求
○ 披露者和申请人或发明人不必匹配。
○ 如果有多次披露行为,则必须针对每次披露行为提交证明文件。
○ 如果第二次之后有不可分割的通知,则可以省略证明的提交。
○ 放宽了适用本人意图的要求,并且承认了通知例外的要求。
○ 但是,申请公开或注册通知的情况下,不能说是基于自己的意图的通知。
⑤ 效果
○ 对某些索赔通知的例外适用的索赔不被认可,而仅被视为申请。» ○ 不主张例外适用通知的情况下,错误登记时不构成无效理由(国内标准):符合实际。
○ 如果提出例外申请,则不能从欧盟和中国申请。
⑷ 第2类. 针对医生的公告
① 定义: 因不慎而通知负有恐吓、欺诈、强迫、保密义务的人的情况。
② 要求1. 自首次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 示例 : 如果发明 A 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公布,则必须在 2017 年 3 月 3 日之前提交申请。
③ 要求2. 后续问题可提交书面声明和证明文件。
○ 没有规定提交文件的日期,因为针对医生的通知很可能是本人不知道已做出的通知。
○ 一般情况下,当因违反新颖性或先进性而提出驳回理由时,需提交书面意见进行说明。
④ 要求 3. 违背本人意愿的通知。
○ 例1. 如果韩国特许厅错误地发布专利公开公告,则视为违背意图的公开。
○ 例2. 未经授权的人违背其意愿提出申请。
○ 例3. 第三方滥用并基于申请人的意图发布通知的情况。
⑸ 与特殊应用的关系
① 单独申请
○ 如果原申请声称自通知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请通知例外,则即使在可以提交申请时的分案申请中,也承认通知例外的效果。
○ 提交说明分案申请目的的书面声明
○ 自申请之日起30天内提交证明(∵)因为分案申请与原始申请是分开的)
② 变更申请
○ 如果自通知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原申请声称申请通知例外,则即使在可以提交变更申请时,通知例外主张的效力也得到承认。
○ 提交变更申请目的书面声明
○ 自变更申请之日起30天内提交证明(출 因为变更申请与原始申请是分开的)
③ 条约优先权主张申请
○ 如果自通知之日起超过 12 个月提出优先权要求申请,则不能申请通知例外。
○ 必须在优先权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再次提交例外证明。
○ 差异原因:是否存在属地原则
④ 国内优先权申请
○ 如果自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声称适用通知例外的在先申请,则即使在可以提出优先权要求时的优先权要求申请中,也承认通知例外的效果。
○ 必须在优先权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再次提交例外证明。
⑤ 溶剂专利申请
○ 国际专利申请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2月内提交,才能获得公告例外。» ○ 为了获得通知的例外,需要在基准日期后 30 天内提交声明和证明(第 200 条)
○(参考)基准日期=分钟(优先日期+第二年7月,)请求审查日期)
○(参考)基准日期为进入国内阶段的日期。
⑹ 效果
① 不要一步步判断新颖性或创造性。
② 申请日期不追溯。
③ 违反规定的,知识产权局局长责令限期改正。
④ 如果在指定期限内无法修复缺陷,韩国知识产权局局长将处理宣告宣告例外的程序无效。
⑤ 示例 1. 新颖性也不例外
○甲A通知→乙A通知→甲A申请
○甲的申请因乙的通知而失去新颖性而被拒绝。
○乙的申请由于甲的通知而失去新颖性而被拒绝。
○ 尽快申请的理由。
○ 如果从○의的公告中获得的发明的公开是明确的,则不会失去新颖性。
⑥ 示例 2. 前面的原则也不例外。
○ 通知 → 先前的申请 → 后续的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后续的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 尽快申请的理由
⑦ 示例 3. 提前通知和例外通知的应用
○ 通知→A’申请+例外申请索赔
○ A的申请不仅新颖性,而且先进性也没有缺陷。
⑺ 海外申请注意事项
① 美国(35 USC 第 102b 条)
② 日本(日本专利法第30条)
③ 中国(中国专利法第24条)
○ 首次在中国政府组织或批准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时。
○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宣布的情况。
○ 未经申请人同意,他人泄露详细信息的情况。
④ 欧洲(EPC第55条)
○ 对专利申请人或其继承人造成明显损害的情况。
○ 专利申请人或其继承人已正式、正式批准或在国际博览会上展出时。
⑤ 大多数国家(例如俄罗斯、欧洲、中国(部分例外))没有通知例外政策。
3。合法权利人的申请
⑴ 概述
① 政党权利人:发明人或正式继承该人获得专利权的人。
② 未经授权人:非发明人且不是获得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的人。
○ 类型1. 当第三方在当事人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出申请时。
○ 类型2. 经当事人权利人申请后,第三方未经许可变更申请人姓名时。
○ 类型3. 一名共同发明人以共同发明的唯一名称提出申请的情况。
⑵ 目的
① 目的 1. 对未经授权的人的申请或专利的免责声明。
② 目的2. 通过将当事人权利的适用日期追溯至非权利的适用日期来保护当事人权利人。
③ 目的3. 引入在先适用原则下的选择主义概念
⑶ 对象要求> ① 如果合法权利人在申请范围之外提出申请,则合法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日期不具有追溯力。
⑷ 定期要求
① 情况1. 当事人权利人申请日期무非权利人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日期+30天(第34条)
中心>
② 案例2. 当事人权利人申请日 무 非权利人专利无效宣告日+30天(第35条)
中心>
③申请期限:申请日期≤主张日期≤最长(非权利人日期+3年,权利人日期+30天)
⑸ 程序要求
① 驳回决定、驳回驳回决定异议的审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审理确认后,应当书面通知合法权利人。
② 即使权利人的申请是在驳回不义人的专利申请的决定或者无效审判终结之前提出的,也承认其追溯效力。
⑹ 效果
① 政党权利人申请合法的
○ 申请追溯日期:不义者追溯日期
○ 专利权追溯期限:自未经授权人申请日次日起计算
○ 为了防止不正当的延长生存期限,从申请日的次日开始。
② 政党权利人申请不适当时。
○ 申请日期 不追溯:当事人权利人的申请日期为申请日期。
○ 根据当事人权利人的申请日期,如果有其他拒绝理由(例如申请在先原则),可能会被拒绝
○ 不溯及既往的专利权
○ 如果当事人权利人的申请能够轻易地从不义人的发明中获得,则不具有追溯效力。先进性的认可
③ 共有可专利发明的情况下,当一个共同所有人单独登记专利权的情况下。
○ 专利无效宣告理由的构成
○ 其他共有人均为专利持有人,可主张转让其股份
④ 未经授权人员的法律处理
○ 拒绝理由、提供信息理由、无效理由。
○ 不承认以前的不义者申请状态。
○ 不义者申请的扩大前申请的状态得到认可。
○ 合法的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将专利权转让给不正当的人。
⑺(差异化概念)专利权转让请求
① 概述» ○ 实践中,部分共同发明人擅自申请的情况与当事人权利人的申请存在重叠。
○ 当事人权利人的申请与专利权转让请求权在发明人合法权利的实现上存在重叠。
② 扎根法律法规
○ 当事人权利申请:第34条(不义人申请)、第35条(不义人专利注册后)
○ 专利权转让请求:99-2(未经授权者注册专利后)
○ 存在一个限制,即专利转让权利要求不能向其他正在申请的发明人行使权利。
○ 为了克服上述限制,现讨论提出专利申请名称变更请求:不当得利返还类推的适用
③ 效果的性质
○ 申请当事人权利:申请具有追溯效力。旧权利消灭后产生新权利。
○ 为了防止第三方受到损害,有期限规定,即有效期限(第104条)。
○ 专利权转让请求:权利具有追溯效力。
○ 专利权转让请求:没有时间限制,因为其他发明人的权利继续存在。
④ 权利行使方式
○ 当事人权利申请:向专利法庭提起专利权无效审判。
○ 专利权转让请求:向法院提起专利权转让诉讼 → 向韩国特许厅提交最终判决 → 专利权转让登记
⑤ 保护善意不正当者:给予合法的使用权许可。
○ 当事人权利申请:第104条 无效宣告审判请求登记前实施中的非独占许可
○ 专利权转让请求:按照103-2专利权转让请求在转让登记之前实施下的非独占许可
⑻(概念区别)未经授权人的申请(第34条第1款)和违反共同发明(第44条)
① 实践中,裁判一起要求的情况很多,但不认为是同一个概念。
4。分部申请
⑴ 定义: 当初始专利申请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发明时,部分发明被分为单独的专利申请。
⑵ 目的: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① 违反1项申请范围的情况
② 因有驳回理由而仅以驳回理由为无瑕疵权利要求而首先申请专利注册的情况。
③为了扩大保护范围
④ 保护申请人的程序利益:(注)如果申请人希望获得单独的专利权,必须予以理解。
⑤ 专利网络形成:InterDigital 的多蛤策略
⑶ 主要要求
① 与原申请者或合法继承人为同一人。
② 即使分案后申请人不同,也不影响分案申请的追溯效力。
③ 如果是联合申请,所有共有人都必须申请:因为原申请人和分案申请人必须是同一个人。
⑤ 对自愿代理人无特别授权:联合申请 = 仅特别授权的例外
⑷ 客观要求> ① 原申请的最高亮度应包含两项或以上发明。
○ 权利要求不需要陈述一项以上的发明。
② 发明必须相同。
○ 如果身份不被认可,则构建拒绝分案申请决定的理由。
○(参考)如果外观设计保护法不承认其身份,则分案申请将不被承认具有追溯力。
③分案申请的说明书或者附图应当包含在原申请的最大亮度内。
④ 索赔延期制度
○ 更正日期≤最长(申请日期+1年2个月,收到审查请求目的通知日期+3个月),申请分割/变更日期+30天)
⑤ 外文专利申请
○ 仅当专利申请以韩语翻译提交时才可能。
○ 如果申请人修改了规格或图纸,则不能提交新的韩语翻译。
○ 原因: 图纸的修正是根据上次提交的韩文翻译。
⑥ 允许在分案申请的基础上提出分案申请。
⑸ 定期要求
中心>
① 期间 1. 可以进行修正的时间。
○ 可以更正原申请的时间。知识产权局送达专利决定副本之前
○ 注册决定和驳回决定前后提交书面意见的期限
○ 不区分初始拒绝分配目的地和最终拒绝分配目的地。
○ 更正期满后提出的分案申请不予受理的处理
② 第2期 拒绝决定申请期。
○ 分案申请日期원收到原申请驳回决定副本之日+30天
○ 无论顺序如何,都可以继续提交分案申请和请求驳回决定的程序。
○ 对驳回决定请求再审时,驳回决定已被撤销,因此不能分期提出申请。
○ 同时申请分案申请和驳回决定审理的,等待审理结果后,对分案申请进行审查。
③ 期间3. 专利权设立登记期间
○ 分案申请日期≤分钟(收到专利决定副本日期+3月、设定登记日期)
○ 缴纳专利费日期=设立登记日期≤收到专利决定副本日期+3月(缴纳日期)
○ 由于注册延迟,延长期限与权利有关,因此与设定的注册日期有关。
○ 根据该规定,修正期间 = 분할 分割期间成为可能。
○ 外观设计保护法、商标法:更正期间=可分割期间
④ 如果要求对驳回决定进行复审,则驳回决定被撤销,因此不能分期提出申请。
○ 可以在请求复审的同时提出分案申请。
⑹ 程序要求> ① 原申请应当继续:即使分案申请后撤回原申请,也不影响分案申请的合法性。
② 申请与权利要求分开:需要修改删除(∵因为存在先申请原则的余地)
③与发明说明书分开申请:不进行删除修正(∵因为没有在先申请的空间)
④(参考)外观设计保护法、商标法 : 始终需要修改。
⑺ 效果
① 原则: 追溯专利要求确定日期、申请公开日期、请求审查期限、存在期限至原申请日。
② 分案申请的独立性
○ 不继承原申请的手续。
○ 示例: 即使原申请被要求审查,分案申请也不会被审查。
○ 对于分案申请提出审查请求的情况下,分案申请的审查顺序遵循原申请的审查请求的顺序。
③ Application DisclosureDay = max(最早申请日期+当年6月1日,分期申请日期)
○ 要求优先权的分案申请的情况。最早申请日 + 1 年零 6 个月的申请披露
④ 上诉审查的特殊情况
○ 请求审查日期mmax(原始申请日期+ 3年,分案申请日期+ 30天)
○ 分案申请的审查顺序按照原申请的审查请求顺序。
⑤ 例外1. 扩展源码原则:避免程序复杂化
○ 甲申请 (a, b) → 乙申请 (b) → 甲 分案申请 (b, c) → 甲 申请公开 (a, b, c) → 丙 申请 (c) → 甲 驳回决定 (c)
○ 将의应用于a、b时,은必须删除并修正b。
○ a : 以의的原始申请日期为基础,具有自申请公开之日起扩展的在先申请状态
○ b : 从申请公布之日起,基于의分案申请的日期,在先申请的状态是否已扩大。
○ c : 从申请公开之日起,基于의分案申请的日期,在先申请的状态已扩大。
○乙的申请:의的发明属于原申请的最高级别,因此不能注册。
○ 丙的申请:由于发明c具有扩展在先申请的状态而无法注册。
⑥ 例外2.通知例外索赔: 通知→12个月内AB申请→分案申请
○ 第 1 点 如果自通知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声称申请通知例外的原申请,则即使在可以提交申请时的分案申请中,也承认通知例外的效果。
○ 第2点. 由于分案申请是与原始申请分开的申请,因此必须在分案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再次提交免予公告的主张文件。
○ 不同意在原始申请时提出例外通知要求以及在分案申请时提出例外通知要求(不言而喻)> ⑦ 例外3. 条约优先权、国内优先权要求:A 第一国申请 → AB 第二国申请 → 第二国分案申请
○ 无法基于分案申请或变更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
○ 可以根据申请书提出分案申请或变更申请。
○ 条约优先权主张: 提交日期≤max(最早日期+1年4个月,分案申请/变更申请日期+3个月)
○ 原则:分案申请与原申请是分开的,因此必须重新提交优先权要求文件。
○ 目的: 如果分案申请或变更申请,将给予额外时间。
○ 根据分案申请,文件提交期的开始日期追溯至第二阶段。
○ 证明内容与原申请相同的,可以在随附文件栏中填写用途,证明文件可以省略(《实施细则》第十条)。
○ 国内优先权主张:基础申请正在进行中,因此无需提交证明。
⑧ 例外4. 注册延迟开始时
○ 延长注册日期 - 最长(申请日期 + 4 年,请求审查 + 3 年)- 申请人的借口日期
○ 按部门申请:申请日期+按部门申请日期计算的4年申请时间
5。变更申请
⑴ 概述
①定义: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变更为专利申请
② 专利申请与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之间不予受理
③(参考)专利申请→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实用新型法规定的变更申请。
④(参考)实用新型法与专利法几乎相同。
⑵ 目的
① 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的区别在于其高度和保护范围。
○ 示例: 对于重大发明,不能注册实用新型,可以注册专利。
② 申请人很难把握这一点,因此需要补救。
⑶ 主要要求
① 原申请的申请人或合法继承人。
② 如果是共同申请,所有共有人必须申请:因为先前的申请已被撤回。
③ 自愿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因为之前的申请被撤回。
⑷ 客观要求
① 原申请仍在继续。
②变更申请已包含在原申请的最大亮度内。
③ 变更申请可以与原申请一起提出,也可以进行分案申请。
○ 但是,不能在一次手续中同时分割、变更申请。
⑸ 定期要求
中心>
① 实用新型注册申请日期변경变更申请日期최초初次驳回决定送达日期+30天+α
② +α : 仅居民可延长 30 天。
③ 最终驳回决定书副本不得提出变更申请。» ○ 原因: 因为更改最终拒绝分发目的地的申请损害了原申请的身份。
○ 如果有新的拒绝原因,将使用最初的拒绝分发站点。
④ 即使驳回决定请求审理的期限被延长,也不意味着可以在延长的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⑹ 效果
①追溯至原始申请日:专利要求、申请公开、审查请求、期限。
② 申请披露日期= max(最早申请日期+1年6月,更改申请日期)
○ 如果是要求优先权的分案申请,则在最早申请日+1年半时公开申请。
③ 请求检查的特殊规定
○ 申请考试日期mmax(原申请日期+3年,变更申请日期+30天)
○ 变更申请的审查顺序按照原申请的审查请求顺序。
④ 例外1. 扩大在先申请原则:避免程序的复杂性。
○ 甲申请(a、b) → 甲申请(b)→ 甲变更申请(a、b)→ 甲公开申请(a、b)→ 甲驳回决定(c)
○甲变更申请后,原申请即视为撤回。
○ a : 以申请变更의的日期为基准,具有自申请公开之日起扩大的在先申请的状态。
○ b : 从申请公布之日起,基于의变更申请的日期,较早申请的状态是否已扩大。
○乙的申请:可以报名
⑤ 例外2.通知例外索赔:通知→12个月内申请→变更申请
○ 第 1 点 如果自通知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声称申请通知例外的原申请,则即使在可以提交变更申请时的变更申请中,也承认通知例外的效果。
○ 第2点. 变更由于该申请是与原始申请分开的申请,因此在变更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再次提交通知例外索赔文件。
○ 不同意原申请时的例外通知和变更申请时的例外通知
⑥ 例外3.条约优先权、国内优先权要求:第一国申请→AB第二国申请→第二国分案申请
○ 无法基于分案申请或变更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
○ 基于优先权申请,可以提出分案申请或变更申请。
○ 条约优先权主张: 提交日期≤max(最早日期+1年4个月,分案申请/变更申请日期+3个月)
○ 原则 : 由于变更申请是与原申请分开的申请,因此必须重新提交要求优先权的文件。
○ 目的 : 如果是分案申请或变更申请,则需要额外的时间。
○ 文件提交期限计算变更基于申请的两步追溯»> ○ 证明内容与原申请相同的,可在随附文件栏中注明目的,并可省略证明文件(《实施细则》第十条)。
○ 国内优先权主张 : 基础申请正在进行中,因此无需提交证明。
⑦ 例外4. 注册延迟开始时
○ 延长注册日期 - 最长期限的延长(申请日期 + 4 年,考试请求日期 + 3 年) - 申请人的借口日期。
○ 变更申请: 自申请之日起至申请日止4年。
⑧ 原申请视为撤回。
○ 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与变更申请同时被视为撤回。
○ 避免适用先前的规定
○ 无需单独提款。
⑺ 比较分案申请和变更申请
① 区别1. 是否有特殊权限
○ 分案申请时,无需特别许可。
○ 变更申请时,原申请已被撤回,因此需要特别许可。
② 差异2. 驳回决定审判
○ 分割申请可以与驳回决定兼容。
○ 变更申请与驳回决定不相符。
③ 区别3. 国际专利申请
○ 缴纳费用、提交译文、确定基准日期后即可进行分案申请。
○ 缴纳费用并提交译文后,可在基准日之前提出变更申请(第209条)
⑻ 与特殊应用的关系
① 条约优先权主张申请:第一国申请 → AB 第二国申请 → 分案申请
○ 由于变更申请是与原申请分开的申请,因此必须重新提交要求优先权的文件。
○条约优先权主张: 提交日期m分钟(最早日期+1年4个月,分案申请/变更申请日期+3个月)
○ 国内优先权主张: 基础申请正在进行中,因此您无需提交证明。
○ 提交开始日期变更申请标准 + 第 2 阶段追溯
○ 如果申请变更时未主张优先权,则仅追溯至第一阶段。
② 申请国内优先权
③ PCT国际申请
○ PCT国际申请可以作为实用新型根据国内法申请变更。
○ 上述情况,可以在支付翻译费和费用后进行(第209条)
○ 可以在基准日期之前提交的程序。
○ 分案申请基准日之后可以执行的程序。
6。条约优先权制度
⑴ 定义
① 向《巴黎条约》的同盟国提出申请的人向其他同盟国提出申请并要求优先权时,追溯申请日的制度。
⑵ 目的
① 国外申请造成时间、地域、费用、法律等困难
② 保护国际上在先申请的地位
⑶ 优先级
① 优先权可能会转让
② 第一申请人承认的优先权
③ 可以放弃优先权。
④ 优先权一旦行使就失去独立性
⑤ 优先级与申请相同。
⑷ 主观要求
① 同盟公民、准同盟公民» ○ 准结盟公民: 在盟国拥有地址或办事处的不结盟公民。
② 基本优先权申请的申请人或合法继承人。
③ 如果是共同申请,可以单独办理手续。
○ 区别于其他特殊应用
○ 如果包含非盟友或准结盟公民的人,则认为申请本身和申请可能会失败。
④ 自愿代表无需特别授权
⑸ 对象要求
① 第一国申请的正常性
○ 第一个国家的申请必须被视为该国家的常规申请。
○ 常规申请一旦获得批准,该申请即无效、撤回、取消或拒绝,但不影响: 不要求申请的连续性。
○ 如果第一国申请被拒绝,则不能作为条约优先权的依据。
○ 不包括权利要求范围的申请在列出权利要求范围的宽限期内也被视为正常申请。
② 最早在第一国家的应用
○ 在国家 1 的早期申请已重新申请、分案申请或变更申请的情况下,以早期申请日期为基准。
② 申请内容相同
○ 第二个国家的申请必须包含在第一个国家的申请中。
⑹ 定期要求
中心>
① 专利申请日、实用新型注册申请日≤最早申请日+12个月
② 申请公开日期=最早申请日期+1年零6个月
③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日、商标注册申请日≤最早申请日+6个月
④ 专利和实用新型由于说明书的翻译周期需要充足的时间。
⑤ 所有后续申请均与最早的申请一起公开。
⑥ 对于后续申请日期的要求,没有后续补救措施。
⑺ 程序要求
① 申请时主张优先权
○ 如果原申请的申请人与后申请的申请人不相同,即使后来达成一致,优先权要求也不会被承认。
○ 要求条约优先权的权利可以转让给不同的继承者。
② 优先权证书的提交
○ 提交日期≤最优先日期+1年零4个月
○ 如果您共享数据库,只需提交申请号(例如日本、欧洲专利局)
○ 还必须提交例外申请索赔申请。
○ 如果在先申请超过 1 个,则按最高优先级计算。
○ 优先权证书的翻译:不强制提交。韩国知识产权局局长可以要求在两个月内提交审查。
③修改或增加优先权要求
○ 主观要求:要求优先权的人
○ 时间要求 : 更正/补充日期 ≤ 最优先日期 + 1 年零 4 个月
○ 增加优先权要求:解决双重优先权申请的禁止问题具有实际好处。» ○ 1年零4个月也是申请日的截止日期,你只要用相关的方式记住就可以了。
④ 分案申请的特殊情况
○ 优先权证书可在最优先权日后3个月内+申请日后1年零4个月内提交。
○ 2013年修改后,分案申请日期+3月后的最优先日期+4月份的最优先日期+当年4月1日前可以提交文件。
中心>
⑻效果
①原则:版本短期追溯仅针对专利要求等某些事项,判决的时间具有追溯效力,而非实际申请日期。
○ 原产地在先原则判断时间
○ 确定优先使用权的时间
○ 确定使用与冲突关系的时间
○ 申请分立或变更时双重追溯
○ 申请公开
② 例外 1. 请求审查的开始日期 : 请求审查的日期 후 后续申请的日期 + 3 年
○ 原因1. 从申请日期来看,考试申请时间太短。
○ 原因 2. 立即提出铅索赔。然而,有几个基本申请,每个申请可能有不同的申请日期。
○ 在分案申请中,变更申请中的审查请求日期以前次申请的日期为准。
③ 例外2. 提交例外索赔申请证明书的期限
○ 第1点. 如果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有优先权要求申请,则不能申请公告的例外。
○ 第2点. 由于优先权要求申请是单独的申请,因此必须在优先权要求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再次提交通知例外文件。
○ 在申请国内优先权要求的情况下,如果在 12 个月内有更早申请通知例外的申请,则通知例外要求的效力也在要求时的优先权要求申请中得到承认。
○ 差异原因:是否存在属地原则。
④ 例外3. 存在期限届满日期的标准: 以韩国申请日期为基准(∵ 属地原则)
○ 理由1. 所谓追溯判决时间而不是申请日期的最重要原因被认为是由于期限。
○ 原因2. 因为使用优先级系统应该没有什么缺点。
⑤ 例外4. 财务不履约或履约权落实不充分的要求(∵ 以申请选举日期为标准,不履约人数过多)
○ 申请日期≥ max(申请日期+4年,注册日期+3年)
○ 理由: 由于实施仅限于韩国,根据属地原则,将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以后续适用之日为依据是合理的。
○ 如果没有这种情况,则变更申请或分案申请的执行中的判断时机未执行或不充分。追溯箱> ⑥ 条约优先权要求申请、分案申请、变更申请
○ 对条约优先权要求者的分案申请和修改申请的许可。
○ 不允许基于分案申请或变更申请要求条约优先权:太复杂。
○ 由于优先权要求如此困难,优先权要求申请应该是一个常量,而不是一个变量。
⑦ 不当情况
○ 仅追溯效力消失。
部分追溯,部分非追溯
⑼ 应用
① 对于首次国家申请的部分内容提出优先权申请的情况。
② 在第一个国家通过分割一个国家的申请而提出两个或多个优先权要求的情况。
③ 根据两个或多个盟友的申请提出优先权申请时(复杂优先权)
○ 时间要求 : 第二国申请日期 최우선 最优先日期 + 12 个月
○ 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与先前申请的内容相同的内容追溯至先前申请的申请日。
○ 与前次申请内容不相同的,以后续申请日为准。
④ 优先权要求申请中包含第1国申请中未包含的部分时(部分优先权)
6。国内优先政策
⑴ 概述
① 定义: A预申请→12个月内A+B后申请→预申请撤回,后申请追溯至预申请。
②预申请:专利申请、实用新型注册申请、PCT申请
③ 申请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注册申请
⑵ 目的
① 对已使用和改进的发明的保护
② 与有利于外国人的条约优先权制度保持平衡 : 将在先申请的发明包含在一次申请中,并授予在后申请的选择权。
③ PCT申请体系的振兴:PCT申请和国内优先权体系申请经常同时提交,因为时间要求相同
⑶ 主要要求
① 与前次申请的申请人或合法继承人为同一人: 只需与申请时相同即可。
○ 根据先例,实际成功者也被认定为主体资格(2017F1274) : 与条约优先权不同。
② 如果是共同申请,所有共有人必须申请 : 因为先前的申请已被撤回。
③ 由于先前的申请被撤回,自愿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
⑷ 客观要求
① 延续之前的申请
○ 条约优先权制度不需要继续申请。
○ 已作出专利决定的在先申请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依据。
② 在先申请不是分案申请或变更申请 : 防止审查延误
③ 第一国家 → 第二国家条约优先权 → 国内优先 : 被认为是建议条约优先权的目的
④ 后申请将计入前申请的最早名单中。
○ 根据在先申请最著名的附图中记载但因更正而被删除的发明,可以要求国内优先权。
⑸ 定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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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申请后日期≤申请日期+12个月
② 申请公开日期=在先申请日期+1年零6个月
③ 所有后续申请将与最早申请一起公开。
④ 对于后续申请日期的要求,没有进一步的补充救济程序。
⑹ 程序要求
① 申请时同时提出在先申请的主旨及说明(第55条第2款)
○ 如果预申请的申请人和后申请的申请人不相同,即使后来同意,优先权要求也不被承认。
○ 如果申请不涉及国内优先权要求,则不能提出优先权要求。
② 无需优先权证明 : 预申请是在韩国进行的,因此与条约优先权不同。
③ 撤回之前的申请
○申请日+一年零三个月自动退出(第56条)
○ 多次预申请的情况下,每次预申请自每次预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零三个月后,均被视为撤回。
○ 在公开申请的情况下,所有后续申请将与最早的申请一起公开。
○ 优先权要求的追加及更正日期≤最早申请日+1年零4个月(第55条第7项)
○ 优先权要求更正 : 明显错误更正
○ 增加优先权要求 : 解决双重优先权申请的禁止问题具有实际好处。
○ 保持条约优先权政策的同一性 : 条约优先权文件的申请日为一年零四个月。
○ 考虑撤回国内优先权要求
○ 如果要求优先权的申请自申请之日起一年零三个月内撤回,则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撤回。
○ 禁止撤回国内优先权要求
○ 预申请日期+1年零3个月后不能撤回,因为预申请已自动撤回。
○ 原因: 由于预申请已被视为撤回,因此撤回优先权要求并没有实际好处。
○ 还可以在预申请日+1年3个月至预申请日+1年4个月期间增加优先权要求。
○ 理由: 由于申请人首先要求优先权
⑺ 效果
①原则:追溯至判决时。仅对于专利要求等某些事项,判决时间具有追溯力,而不是实际申请日期。
○ 时间点判断申请日期的原则
○ 确定优先使用权的时间点
○ 确定使用与冲突关系的时间点
② 例外1. 审查请求的计算日期: 请求审查的日期≤ 后申请日期+ 3 年
○ 原因1. 从申请日期来看,考试申请时间太短。
○ 原因 2. 立即提出铅索赔。然而,有几个基本申请,每个申请可能有不同的申请日期。» ○ 警告: 在分案申请和变更申请中,请求审查的日期以预申请的日期为准
③ 例外2. 通知例外索赔
○ 第 1 点. 如果自同一发明的特定通知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在先申请,则在可以提出优先权要求时,该通知的例外的效果也在优先权要求申请中得到承认。
○ 第2点. 由于优先权要求申请是单独的申请,因此必须在优先权要求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再次提交通知例外文件。
○ 警告: 在申请条约优先权的情况下,如果自特定通知起超过 12 个月有要求优先权的后申请,则不可能收到该通知的例外。
○ 差异原因: 属地原则。
④ 例外3.存续期满日期的基准日期:后续申请的基准日期
○ 理由1. 所谓追溯判决时间而不是追溯至申请日的最重要原因被认为是由于期限的原因。
○ 原因2. 因为使用优先级系统应该没有什么缺点。
⑤ 例外4. 财务未执行或执行不充分的非独家许可的要求
○ 账单日期 ≥ max(申请日期 + 4 年,注册日期 + 3 年)
○ 理由: 为了与条约优先的统一
○ 警告 : 无上述情况的变更申请或分案申请不予执行,或执行不充分则判定时间追溯。
⑥ 确认扩展申请的状态
○ 情况: 甲A申请→乙A申请→甲AB在后申请+国内优先权要求
○ 在先申请日+因要求优先权而撤回在先申请(A)日+一年零三个月。
○ 申请公开日期为预申请日期+1年零6个月 : 申请(A)未公开。公开申请后 (AB)
○乙的申请作为在先申请被撤回。
○ 未包含在预申请中的后申请将在一年半内公开,但延期申请状态不会被拒绝。
○ 未包含在预申请中的后申请可以通过其他申请撤回: 由于整个后申请可能被撤回,因此应考虑删除更正
⑦ 国内优先权申请、分案申请、变更申请
○ 国内优先权申请的分案申请和变更申请可以在申请日起一年零三个月内提出。
○ 原因: 首次日期+1年零3个月后的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 无法提出基于分案申请或变更申请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 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优先权非常困难。
⑻ 应用
①基于巴黎条约联盟国内申请和国外申请的综合优先权
② 如果国际专利申请是基础申请
○ 情况: 在先申请由韩国和日本指定,在后申请是在韩国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 先前的申请最长(国际申请日+3月1日基准日)被视为撤回(第55条第4款)。
○ 由于韩国属于指定国家,因此无需提交翻译件(第3条、202传单)。
③ 如果国际专利申请是优先权申请
○ 国际申请日追溯至基本申请日:此时,基本申请日称为优先权日。
○ 想要要求优先权的人可以提出申请。
④ ○ 扩大在先申请原则
○ 如果国际申请是国内优先权制度中的基础申请:仅在国际申请的范围与优先权申请的范围重叠的范围内扩大对原始原则的承认
○ 如果国际申请是在国内优先权制度中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原申请的承认、原申请和国际申请的译文仅重叠
⑤ 累计国内优先权
○ 情况 : 后申请在先申请的基础上要求优先权。预申请在预申请的基础上要求优先权。
○ 双重优先权(第55条第3项)
○ 定义: 预申请前、申请前和申请后共有的发明
○ 影响 : A 的追溯效力不被认可。
○ 原因: 防止优先权期限实际延长。
○ 事后申请披露时间为预申请日+1年半个月
○ 由于申请公开速度很快,双重优先权的追溯效力不予批准并不是什么大问题。
⑼ 条约优先权制度与国内优先权制度的比较
① 特别授权
○ 如果普通自愿代理人申请条约优先权,则无需获得特别授权。
○ 普通自愿代理人提出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时,必须获得特别授权。
② 事先申请证明
○ 申请条约优先权时,必须提交在先申请证明书。
○ 如果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则无需提交在先申请的证明:因为在先申请正在进行中。
③ 撤回之前的申请
○ 提出条约优先权要求不被视为撤回。
○ 国内优先权要求的上诉被视为撤回。
④ 累积优先权申请
○ 对于要求条约优先权的申请,仅承认一项最有潜力的基本申请 : 双重优先权是不可能的。
○ 在国内优先权要求申请的情况下,在双重优先权的情况下,不承认判决时的双重追溯力。
输入 : 2019.08.25 23:23